青海男子夜闯强奸案现场,不听劝阻辱骂殴打警察

2021-09-28 10:05:13

作为一个中国公民,遵纪守法是我们必须做到的事情,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、学法、守法,面对民警执法时应理解、支持并积极配合,切勿以身试法。

事发青海省西宁市,90后小伙宋某,干扰正在出现场的人民警察,不听劝阻,并辱骂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。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,宋某犯袭警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青海男子夜闯强奸案现场,不听劝阻辱骂殴打警察

男子宋某,1991年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,汉族,专科文化,无固定职业,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。宋某因涉嫌袭警罪,被依法执行逮捕。

法院审理此案查明,案发当晚8点左右,宋某闯入多巴镇某某村,一起强奸案案发现场,正在勘查现场的当地刑警队,民警赵某和辅警才某让他离开,不要破坏现场、干扰办案。宋某不听劝告并辱骂、撕扯民警,在民警赵某向他出示警官证时,试图抢走警官证,并用手掌和拳头,殴打民警赵某的脖子和胸口。民警赵某就打电话,向多巴分局请求支援,后多巴分局值班民警侯某等人,出警过程中再次遇到宋某撕扯、辱骂,在警车上宋某情绪激动,袭击民警侯某,用手卡住民警侯某的脖子,并被民警制服。

宋某到案后供述,他对侯某的行为事出有因,看见他妻子被多名警察正在制服时,他才采取的行为,但他自愿认罪认罚。

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对赵某拳打的事实,只有赵某和才某的陈述,张某只提到宋某用拳抡的时候触碰到的。宋某自愿认罪认罚,当庭表现良好,曾在某某局执法大队工作中,受伤严重,是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较小,希望能对宋某,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,从轻处罚。

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宋某干扰正在出现场的人民警察,且在告知他离开案发现场后,辱骂、撕扯、殴打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他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,应予处罚。由于宋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主要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对他从轻、从宽处罚。

法院一审判决,宋某犯袭警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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